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声明
刘同兴因保管不善,将镇民字第3575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注:刘同兴已过世。其儿子刘洪波申请遗失补证。
声明人:刘洪波
2021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