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县自然资源局决定保留的各类证明清单


                                                                                    2020年01月20日

序号

单位名称

证明名称

设定依据

证明开具单位

证明用途

清理意见

1

 

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名称或地址变更证明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公安机关或工商部门或居委会

申请变更登记

保留

2

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完税证明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税务机关

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及变更登记

保留

3

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家庭成员证明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居委会及单位

各类登记

保留

4

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死亡证明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医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公安机关或死亡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

转移登记

保留

5

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无抵押证明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七条  同一不动产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办理登记,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当事人对抵押权顺位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办理登记。

房产管理中心抵押评估机关、自然资源局抵押评估机关

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

保留

6

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无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证明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制订监护的法律文书。经过公证的对被监护人享监护权的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居委会、法院、单位

转移登记

保留

7

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遗失声明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工作日后,予以补发。不动产登记机构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将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登记登记证明上注明》《补发》字样。第二十三条   因不动产权利灭失等情形,不动产登记机构需要收回不动产权属战术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将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予以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或者当地公开发型的报刊上公告作废。

报社、网站

遗失补证

保留

8

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不动产注销证明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产管理中心、自然资源局

注销登记

保留